桃園縣政府99年07月23日桃園縣政府府發行字第0990249224號信函准予設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縣語言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Taoyuan County Speech and Language Therapists Union。
第 二 條 本會依據『語言治療師法』依法成立,以發展語言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組織以桃園縣行政區域為範圍。第 二 章 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語言治療專業倫理及提升語言治療服務品質。
二、建議、推行及維護語言治療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三、促進語言治療專業發展。
四、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五、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六、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七、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八、拓展本會與各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九、受理政府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十、辦理其他事項。
第 三 章 會員
第 六 條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語言治療師證書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始得在桃園縣區域內執行語言治療業務,未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者且未加入其他語言治療師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 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檢具相關資料,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領得會員證書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二、遵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五、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六、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七、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七、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十 條 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語言治療人員暨未依本會章程繳納會費之會員,其處理如下:
一、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語言治療人員,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
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一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
入會者,由主管機關依語言治療師法相關罰則辦理。
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一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
入會者,由主管機關依語言治療師法相關罰則辦理。
二、本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已通知欠繳會費一個月者。
2.警告:書面通知欠繳會費滿二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3.停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通報主管機關,請其依照語言治療師法相關罰則辦理。
第 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 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二 條 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 十三 條 會員辦理退會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於辦理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 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訂及修改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3、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4、 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5、 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6、 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 十六 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採無記名連記法投票圈選之。選舉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 十七 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遇有理、 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補足原任任期。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補選之,補足原任任期。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 二十條 理事長任務為綜理督導會務,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核入會申請。
2、 辦理會員代表選舉。
3、 召開會員大會,執行大會議決事項,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般會務。
4、 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5、 組成各委員會以推展會務。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編列預算及決算。
7、 財產之管理。
8、 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9、 審查會員之處分。
10、其他有關事項。
第 二十二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三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3、 稽核理事會所提財務收支。
4、 受理會員之申訴案件。
5、 提出或受理糾舉案。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五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連續2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五、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七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要點另訂之。
第 二十八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議聘任顧問若干名,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五 章 會議
第二十九 條 本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三十 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均每三個月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決議會員之停權處分。
3、 理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但每位會員僅得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 三十三 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須有理事或常務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或常務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為可決,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 三十四 條 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為可決,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 三十五 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 三十六 條 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費
第 三十七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會員轉會費:當年度於其他縣市公會轉入本會者,入會費優待為新臺幣壹仟元。
三、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會員入會時,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詳見下表:
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伍仟元。
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
會員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免收當年度年費。已在臺北市、高雄市或其他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繳納年度會費後再加入本會者,免繳該年度常年會費。
四、基金及孳息。
五、捐款。
六、其他收入。
第 三十八 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 三十九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四十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四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七 章 附則
第 四十二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四十三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 99 年12月25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桃園縣政府99年 月 日府社行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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