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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5日 星期一

會員會籍異動會費繳納及退費辦法


桃園縣語言治療師公會

會員會籍異動會費繳納及退費辦法

102222日臨時常務理事暨及法規暨專業給付規畫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申請資格為當年度已繳交常年會費之會員。

 第二條:本辦法執行期間為10211日至1021231日止。

 第三條:會員退會以申請日期為依據,得以季為單位退還已繳交之常年會費。

 第四條:當年度由其他縣()語言治療師公會申請轉入本會者,入會費優待為新台幣1000元
         整,並根據入會申請時間以季為單位收取常年會費。
 第五條:截至103131日前未提出申請者,即屬自行放棄。

本條辦法已終止作廢

2 則留言:

  1. 您好, 請問"以季為單位退還", 其中"一季"的定義是? 感謝您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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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回覆如下
    照本會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常年會費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檢收年費。詳見下表:第一季(123月)入會繳交5000元,第二季(456月)繳交3750元,第三季(789月)繳交2500元,第四季(101112月)繳交1250元。
    意即若您申請退會日期為2/28,則應收第一季費用,退還後三季的費用,可退費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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