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語言治療師公會
繼續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101年6月2日第一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桃園縣語言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會員參加由本會公告相關學會、公會及協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本會補助會員參加課程之報名經費。
第二條
本會補助會員之金額規定如下:
(一)本辦法補助之年度總額上限將於當年度繼續教育預算審查通過後公告於公會網站,預算用罄時亦同。
(二)每年課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每人每年限申請一次
第三條
本會會員需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申請補助,申請補助條件如下:
(一)桃園縣語言治療師公會會員。
(二)已繳交當年度會費。
(三)參加公會網站公告由學術及教育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在職繼續教育積分之課程。
第四條
本會會員申請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填具補助金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檢附課程簡章
(三)自行列印行政院衛生署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之上課記錄
第五條
本會審查作業時限如下:
(一)接受課程補助申請時間自當年度11月1日起至當年度11月30 日止(以郵戳為憑),並於會員大會統一發放,逾期本會得不接受申請。
第六條
本會領取補助費用方式如下:
(一)會員大會當天領取。
(二)需本會代轉帳者,請自行負擔轉帳手續費。
(三)委託他人代領者,需填具委託書(如附件二),方可領取。
第七條
本作業規章未規定之情事,由學術及教育委員會召開會議議訂之。
第八條 本作業規章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於101年9月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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