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語言治療師公會
會員會籍異動會費繳納及退費辦法
102年2月22日臨時常務理事暨及法規暨專業給付規畫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申請資格為當年度已繳交常年會費之會員。
第二條:本辦法執行期間為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
第三條:會員退會以申請日期為依據,得以季為單位退還已繳交之常年會費。
第四條:當年度由其他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申請轉入本會者,入會費優待為新台幣1000元
整,並根據入會申請時間以季為單位收取常年會費。
本條辦法已終止作廢
您好, 請問"以季為單位退還", 其中"一季"的定義是? 感謝您的答覆.
回覆刪除您好:回覆如下
回覆刪除照本會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常年會費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檢收年費。詳見下表:第一季(123月)入會繳交5000元,第二季(456月)繳交3750元,第三季(789月)繳交2500元,第四季(101112月)繳交1250元。
意即若您申請退會日期為2/28,則應收第一季費用,退還後三季的費用,可退費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