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7日 星期日

轉知:財政部賦稅署 關於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所得類別 說明。

一、 依據103年3月1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304519071號)公文公告訂定「第一百零二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係指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一百零二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下列標準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算之。
二、 由於近年來擬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漸趨嚴謹保守,依各國稅局收集各執行業務單位(治療所)所得及費用擬定,建議業者應設帳則可以實際業務費用支出列舉減免,不受百分之二十影響。

三、 如欲提出第一百零三年度之後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修正則請各語言治療所提供帳務資料,財政部可依費用結構及損益重新討論。意者可以電子郵件taiwanslpu@gmail.com與本會連繫表達意願,如有三所語言治療所以上同意並後續提供資料,本會將協助彙整呈文轉交財政部。

四、 關於所得類別如為顧傭關係則以薪資核報,如為業主則可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五、 「第一百零二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第一百零二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如附件。

詳細資料:執行業務所得及所得種類說明
                   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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