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證書:桃社發字第274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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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無專職會務人員,會務皆由臨床人員協助處理,故無法隨時回復或接聽電話,歡迎多加利用EMAIL與本會聯繫,待人員有空閒時,會盡快為您處理***

***欲辦理 入會、退會、異動、換照等業務,請「提早7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備妥相關文件,寄至本會email,以利人員安排時間協助辦理。若因個人因素導致補件流程,恐耽誤您預計辦理的時間。故請再三確認文件備齊***

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轉發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124
發文字號:桃衛醫自第1001300555
主旨:重申有關醫事人員辦理執業異動登錄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按各醫事人員相關法規,申請執業登記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辦理,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申請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合先敘明。

各類醫事人員執業異動相關法規
語言治療師法
7 語言治療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語言治療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完成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10語言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 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語言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語言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34條 語言治療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桃園縣醫事人員異動申請書

桃園縣醫事人員登錄應繳附證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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