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衛醫自第1001300555號
主旨:重申有關醫事人員辦理執業異動登錄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按各醫事人員相關法規,申請執業登記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申請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合先敘明。
各類醫事人員執業異動相關法規
語言治療師法
第7條 語言治療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語言治療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完成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10條 語言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 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語言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語言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第34條 語言治療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桃園縣醫事人員異動申請書
桃園縣醫事人員登錄應繳附證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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